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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之星”展播——云南省检察院龚波

        时间:2018-0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多渠道发现培养、选拔树立先进典型,宣传展示检察形象。云南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检察之星”先进事迹宣传推介活动,自6月起,我们不断在微信平台展示“检察之星”的风采。 

          今天,向大家展示8月“检察之星”云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龚波。 

          龚波,2003年4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官渡区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工作,现任云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四级高级检察官,云南省首届“省级检察业务专家”。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荣记个人一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一次,被高检院授予第二届“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称号,入选高检院首届全国侦查监督人才库,被云南法制报、云南法制网评选为“2017年度云南省十大法治新闻人物 ”。 

          一路成长,一路担当 

          2003年4月,龚波大学毕业,考入官渡区检察院工作。官渡区检察院是一个案件数较多的城区检察院,年人均办案数在180余件。面对繁重的办案任务,龚波总是迎难而上,主动承担疑难案件的办理。 

          “那几年的办案锤炼,给我打下了扎实的业务功底……”龚波说。 

          2009年9月,龚波被遴选到云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工作。近几年,他共承办、协办各类案件300余件。 

          是什么让龚波在较短时间内从一个“新兵”变成了“老手”?龚波的领导说:“他善学、好思,专挑‘疑难杂症’下手,对任何一个案件都抽丝剥茧,严谨细致审查、秉公处理。” 

          而龚波解释,爱学习其实是缘于深感责任重大。刚到省检察院工作时,为了尽快胜任工作,他如饥似渴地钻研业务,不断给自己设立新的学习目标。那段时间,去书店买书成了他的一大“嗜好”,有时为买到一本工具书,要跑遍全城大大小小的书店。 

          依法履职,成效显着 

          龚波先后承办了一大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所办理的伍某等人挪用公款、贪污案向文山州公安局发出的打击赌博犯罪、整治涉赌游戏室的检察建议书获评全国“优秀检察建议书”;因成功办理杨某某等4人徇私枉法制作假立功材料意图为在押死刑犯减刑的渎职犯罪案,高检院影视中心专程到云南进行专访并录制了案件影视宣传资料,在全国省市电视台播出。同时龚波提前介入并参与办理了“5.07”故意杀人案、“5.29”故意杀人案、“1.11”火灾案等,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07”故意杀人案,由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云南省检察院抽调侦监、公诉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赶往晋宁。作为专案组成员,龚波和其他办案人员一起梳理证据、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同时制作详尽的讯问提纲。由于多名被害人已被肢解,身体重要部位已被焚烧,难以确认被害人的身份。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供述中避重就轻,重要细节含糊带过,给案件事实认定带来困难。对此,龚波提出建议:批捕阶段可先从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清楚、尸块保存完好、便于鉴定且案发时间相对较近的一起犯罪事实进行突破,补充完善证据。建议被采纳后,侦查机关抽调精兵强将把精力集中在调查韩某被害的案情上,经过五天连夜奋战,韩某被害的完整犯罪事实浮出水面,张某某的心理防线也有所松懈,这时龚波建议公安机关乘胜追击,继续加强对案情细节的核实。龚波连夜指导制作详细的讯问提纲和审讯策略,最终突破了张某某的心理防线,张某某不仅陆续交代多起杀人事实,还详细供述了杀害韩某的经过及细节。与此同时,鉴定方面也传来消息:经过尸块提取,血迹及DNA鉴定,确定了被害人身份,最终案件告破。 

          投入负责,心系民众 

          2008年,龚波受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该案涉案资金大部分已被嫌疑人挥霍。办案过程中,龚波心里一直难以平静:“想到那些被骗的老年人,其中最大的97岁,那些钱都是他们的养老钱啊,一辈子都舍不得花……” 

          2007年8月,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毛某、邓某、高某在明知“大黄藤人工培育与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被暂停的情况下,仍以投资种植大黄藤为名,以8%—16%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与云南265人签订“大黄藤人工培育合同书”,共收取477万余元投资款。该案影响恶劣,多人群体上访。面对复杂的案情,龚波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引导侦查取证,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积极走访询问被害人。那时,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请官渡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邓某、高某。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虽然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犯罪对象上有着本质的区别,结合证据情况看,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合同诈骗罪中,主要针对的是合同当事人。龚波经审查,最终认定该案为集资诈骗。后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邓某、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各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性质确定了,我悬着的心才放下。”龚波说。 

          不断探索,不断前行 

          2010年,龚波被选派参加高检院举办的第二届全国侦查监督业务竞赛,获得第六名的好成绩,被评为“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并被纳入首届全国侦查监督人才库。“载誉而归的龚波,和之前一样随和谦逊,干工作依然很用心、很吃苦。”同事说。回到昆明后,龚波立刻和参赛团队整理备赛时的资料,将那些零散的材料进行提炼加工、汇编成册,转化为实用性更强的理论成果,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他还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利用在全省各地开展的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中担任评委的机会,为侦监检察人员授课解惑。 

          作为首届侦查监督省级业务专家,龚波两次参与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员额检察官笔试命题工作,三次承担全省侦查监督业务竞赛比赛案例编撰工作并多次担任省、州(市)侦查监督业务竞赛评委。同时,作为高检院援藏计划“全国侦查监督检察官讲师团”成员之一,到西藏自治区院、拉萨、日喀则、阿里、林芝等地区检察院及部分基层院巡讲授课。另外,他还多次在全省侦监业务培训会、专项工作会、新任检察官培训班以及公安厅、商务厅等会议中对检察人员及公职人员进行业务授课10余次,参会人员1000余人,得到广大检察人员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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