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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首次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这些“小案”为何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2-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案”关乎民心,关乎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这些大家熟知的身边“小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出现在了2月21日最高检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这是最高检首次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该批指导性案例为何聚焦群众身边的“小案”?这体现出刑事检察办案理念发生了哪些新变化?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有哪些?下一步,对于不断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最高检有哪些考虑?记者为您一一寻找答案。

           为何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对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对网络空间的无良行为予以鞭挞,通过能动履职,对公民的人格权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发布会伊始,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开宗明义。

          近年来,最高检高频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但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还是首次。对此,最高检基于怎样的考虑?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从时代要求看,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加强对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法治需求。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彰显了国家和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加强了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从科技发展看,网络已经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对被害人的权益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

          网络时代,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呈现怎样的特点?“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的发案周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类案件往往与热点案事件相伴而生。另一方面,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苗生明举例表示,在该批指导性案例中,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当事人发布的诋毁言论在短短5小时内点击阅读量即达13万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郎某、何某诽谤案,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达5.8万人次。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该批指导性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都不是孤立的个案,均为一类不良社会现象在刑事案件上的折射。5件案例在刑事政策的把握、法律适用的理解、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其中,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被中央网信办、最高检评为党的十九大以来网络法治十大典型案事例。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的第一案,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同样,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对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也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在发布会上这样表示。

           如何满足网络时代群众维权新期待? 

          面对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人格尊严保护越来越强烈的法治需求,检察机关如何积极能动履职,满足网络时代群众维权新期待?

          据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牢牢把握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案件特点,依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情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指导类案处理,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彰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此次发布的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受到多家媒体关注。该案在办理中遇到哪些难点?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是如何促进完善社会管理的?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杜世华应邀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提问。

          “旅客在房间的私密行为被他人偷拍后发布到网络上,能不能认定为‘淫秽物品’?这是我们在办案中遇到的难点之一。”杜世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旅客发生在酒店、旅馆、民宿等非公开空间内的私密行为,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从被拍摄者的角度来看,被拍摄者本身不具有诲淫性意图,故对其而言不是淫秽物品,而是侵犯其隐私权的物品。但钱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他人私密行为的视频,主观上存在诲淫性意图,该视频的内容客观上起着诲淫作用,从制作者、接收者及社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这些视频属于违法的淫秽物品。钱某对他人的性行为进行偷拍并经互联网传播扩散,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而且是宣扬色情的行为,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

          记者了解到,针对该案办理中发现的旅客在入住酒店后的隐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锦江区检察院办案团队从建立健全旅客隐私保护体系、落实实名登记入住制度、增加安防设施投入、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等方面,向有关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

          房地产经纪作为信息密集型行业,较易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该批指导性案例中,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就是未经授权非法获取、通过网络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该案就是为了明确,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他人在未经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通过此次指导性案例发布,及时宣传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对统一司法适用、依法惩治和防范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鑫明在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如何秉持新理念能动司法? 

          发布会提问环节,有记者注意到,2021年5月,袁隆平院士去世后,某些网友在网上对袁隆平院士进行侮辱、诋毁,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了处理。“袁隆平院士并不是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规定的‘英雄烈士’,适用这一罪名处理,是出于什么考虑?”记者提问。

          罗庆东表示,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英雄烈士”的界定,既要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前置法基本对应,同时也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本意进行适当解释。“该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对那些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比如袁隆平院士,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

          记者了解到,利用网络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系列案件的办理,就是按照这一意见处理的,取得良好效果。最高检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这一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发展,深刻改变着信息发布和交互模式。

          “针对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成本高、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最高检正联合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进一步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自诉与公诉的程序衔接等问题,更好指导办理诽谤犯罪案件。”苗生明表示,为贯彻执行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公安部联合最高检、最高法印发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将持续落实好相关意见,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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