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强的领导核心和科学的理论指导,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把“两个确立”写在党的旗帜上,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将“坚持理论创新”作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予以突出强调。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如何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善于结合新的检察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以与时俱进的理论与实践扞卫“两个确立”,更好引领人民检察事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等带着问题到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调研座谈。
题定纲成,乘势而进。2020年4月22日,张军来到检察理论研究所,与一线研究人员坦诚而深入地交流,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和困惑,张军在充分听取意见后,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指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把握好六大关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深化学术研究的关系;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与积极服务检察实践的关系;把握基础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研究的关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与吸收借鉴国外有益法治经验的关系;加强自身理论研究与带动全系统检察理论研究的关系,并约定了每年到理论所调研一次。此次“回头看”的调研座谈,无疑是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一次检视和验收。
聚焦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党史检史前沿理论研究;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地方检察机关合作,协同推进案例应用工作;创新联系方式,持续开发基地(最高检与高校合作,成立了22家检察研究基地)的研究潜能,加大专题组稿力度,放大期刊平台的聚合效应;切实增强年会、课题、绩效分析等机制的引领作用……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人汇报总体工作情况后,用“俏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的咏梅词来表达检察理论研究人“功成必定有我,功成不必在我”的心声。
大家对一年半前的那场调研座谈记忆犹新,早已熟悉最高检领导注重现场解决问题,与大家一起讨论交流的风格。因而,当主持座谈的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下达“开讲令”时,一线研究人员纷纷发言,不穿靴戴帽,直接抛出问题困惑,期待深层次的互动交流。
一位研究人员提出,自诉转公诉,应当完善四个方面的司法解释:自诉与公诉之间的关系,自诉转公诉法律条件,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自诉转公诉的法律后果。但他同时提出疑问:刑法第98条指出,“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个检察机关也可以告诉如何理解?自诉转公诉的范围界限在哪?
“这个题目很好!就要像这样,把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工作自觉结合起来!自诉转公诉,事关人民群众权益,事关社会治理,事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在充分肯定这一研究题目的积极意义之后,张军表达了自己的“学术见解”:检察机关“告诉”是以国家名义的“告诉”,就是公诉!
张军进一步指出,目前社会各界都呼吁,自诉的范围要逐步缩小,公诉范围要进一步扩大。为什么?就是充分考虑到新时代的特点和网络时代的特殊性——一方面,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有着更高需求,另一方面,信息化时代,个人权益自行保护有时候遇到很多困难。检察机关应该更加自觉担当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通过依法审慎规范的自诉转公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安全感,维护网络社会的良好秩序。同时,也通过自诉转公诉让违法成本加大、维权成本降低,引领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以溯源思维促进社会治理。
“这个自诉转公诉的司法解释正在研究中,建议你和最高检有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对于研究人员关于完善自诉转公诉有关司法解释的考虑,张军表示赞同。
一位研究人员提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检察机关要实现听取律师意见的实质化。张军“反客为主”提问:怎么理解听取律师意见的实质化?
“就是对律师合理合法的意见,要依法采纳,而不是检察机关已经作出相关决定后,走一下听取律师意见的‘形式’!”对研究人员的这一见解,张军表示认同,同时作出补充:听取律师意见的实质化,首先就要充分尊重律师,在定罪、量刑、采取强制措施等关键环节作出决定时都要听取律师意见。其次,律师的合理意见都要依法采纳,而不是把听取意见仅仅是看作形式!张军提出建议,可以总结一批律师认真履职、充分发表意见,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依法采纳律师意见的案例,用案例说话,体现检察机关和律师良性互动,共同落实宪法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以“榜样”的 作用引领促进检律共同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好。
多位研究人员结合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指出,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轻罪占比大,将是一段时间内不变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轻罪的治理效果尤为重要。如何做到惩治犯罪与“治病救人”更好结合?比如,如何发挥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
对此,张军回应说,对附条件不起诉要作深层次研究。既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要充分考虑到刑法中的人的特点,通过健全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促进较轻犯罪中的初犯、偶犯改恶向善。同时,要作好附条件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强化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在这方面,检察理论研究人员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张军同时指出,在轻罪案件占比提升,重罪案件减少的时代背景下,要更加注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目的。当然,不捕不诉并不代表相关行为人不用付出代价,行政处罚要紧紧跟上,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建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依规执行到位。
一位研究人员坦言,由于缺乏对实践的了解,有的研究有时候还存在“把怀疑当观点、把猜想当结论”现象,要加强学术研究和检察实践的良性互动。
对此,张军十分赞同。他说,检察理论研究要和司法实务建立起更紧密的联系。“各级检察机关都应是检察理论研究基地!要切实担当起检察理论研究的主体责任,充分借助外脑专家的智慧,与检察实践紧密融合,共同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深、研究好,更好指导检察实践!”
“既要强化前端思维,加强对溯源治理的研究。又要强化末端思维,加强对诉源治理的研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如何更好实质性推进?”……时光在思想的碰撞中过得飞快,已指向下午六点,但许多研究人员还有不少问题想当面和最高检领导交流。主持座谈的童建明只好按下“暂停键”:没有发言的同志,可以把你们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得到这样的 “承诺”之后,一些跃跃欲试的研究人员以点头表示了认可。
最后,张军从总体上就如何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提出意见。
举旗定向,纲举目张!张军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首先要明确方向。要落实“从政治上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把“两个确立”融入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中,领悟深、研究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检察工作的指引作用,为如火如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贡献检察理论力量。
检察理论研究也要做到“四化”: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当天,新时代政法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在京举行,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七检察部主办检察官施净岚在会上作了事迹报告。张军说,检察理论研究人员也要向施净岚这样的检察官学习,既要有“老黄牛”的奉献精神,这是底色;更要有与时代和人民要求相符的更高专业能力和更精专业水准,提升研究能力,以求极致的精神钻研难题、破解问题,以一心向党、一心为民的思想境界做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检察理论研究要紧贴检察工作实际。张军举例阐释,比如,检察工作中的科学管理,其实质就是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立法的精神贯彻到实践中去。检察理论研究就要紧密结合检察人员考核等鲜活的检察实践,加强检察科学管理的研究,以创新的理论研究更好促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
“这是一堂生动的检察政治课、理论课、学术交流课!”座谈结束时,童建明提出“四个加强”的观点与大家交流,得到大家的认同: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加强检察工作应用的研究,加强对检察理论研究队伍的组织协调,加强理论所自身建设。
“明天是周末,不祝大家周末愉快了,祝大家从这一刻起就愉快!”冬日的下午近七点,窗外已是华灯初上。张军、童建明一行于夜色中与大家挥手道别,相约下次未尽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