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弄潮儿
——地方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
检察官业绩考评,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引导、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提升司法办案质效的“风向标”和“指挥棒”。要让检察官业绩考评有生命力和执行力,就需要在制度规范体系内,因地制宜调整、创设考评指标与考评规则。业绩考评的这种“本地化”内生趋势,不仅考验着检察干警的智慧,更是时代之担当的体现。
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不论是上海、江苏、山东、吉林等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还是非试点地区的探索落实,围绕着如何合理设置考评指标、构建科学考评规则,各地检察机关呈现百舸争流千帆竞的局面。绩效考评,这座管理学上“珠穆朗玛峰”,也迎来了一群检察“攀登客”。
考评指标兼顾“本地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确定了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
“最高检制定的考评指标,是原则性的规定要求。而要把考评做到位,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调整不同时期的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值。”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说,考评指标的设置要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这是考评工作发挥最佳效果的关键。“比如,围绕当地的中心工作,检察机关可以增加一些重点考评指标。”该负责人介绍。
在上海市,检察机关从服务城市发展、推进社会治理角度出发,增设了推动长三角一体化、服务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推动“5个中心”建设、加强反洗钱犯罪打击等效果考评指标。
四川省乐山市,是全国唯一坐拥三大类型世界遗产的地级市。当地检察机关在指标设置时,就对提起单独公益诉讼案件和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设置重分值进行考评,以突出做好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结合省情,山东省检察院也对考评指标进行了优化完善。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扶贫项目方面,设置了起诉后法院判处免刑、无罪判决的减分指标,引导检察官强化刑事诉讼主导责任。东营市检察院增加办理洗钱犯罪案件的奖励加分项目、案卡填录不规范的扣分项目等,用以解决“掣肘”工作之短板。
“本地化”的积极探索,反映了各地检察机关对工作的高度重视。记者注意到,在上海、云南、吉林、河南等地,均把检察业绩考评作为省级院“一把手”工程,检察长亲自抓、带头做。
考评规则让数字动起来
考评指标是静态的,要让其展示生命力,就需要考评规则。《若干规定》明确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等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建立了一套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
办案质量的高低、办案效果的好坏,依据考评规则,是通过对考评指标进行加分、减分计算,进而予以反映。而考评周期内检察官业务工作量的多少,也就是业务效率得分,则可以考虑引入办案(业务)强度、案件(业务)类型和个人贡献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分数加减的异同,就是检察工作“风向标”的体现。为了更好地落实“区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的要求,各地也有不少细化计分规则的探索。甘肃省检察院对各类评价指标,共设置了加分规则622个,减分规则417个。贵州探索了“岗位+效率权重、质量与效果限高”的考评规则。天津创设了“超限权重百分制”的考评规则。
如何计算检察官办理业务效率得分?山东省检察院探索了一个计算公式:考评周期内某业务条线(部门)某检察官办理业务量得分=【(该业务条线各类业务的办案(业务)强度得分×该案件(业务)类型系数)之和】×该业务条线(部门)个人贡献度。在系数值科学合理的条件下,这一计分方式解决了考评周期内检察官个人的业务工作量考评得分。
在计算业务效率指标时,不可避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不同条线的检察工作,如何比较评价?跨部门、跨业务的考评,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不少思考。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检察院,是一个典型的基层小院:在编干警人数少于50人,只有三个业务部门,第一检察部,有5名员额检察官,负责刑事检察和未成人检察工作;第二检察部,有3名员额检察官,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第三检察部,有3名员额检察官,分别负责刑事执行检察、控申申诉检察和案件管理及法律政策研究工作。
如何实现同一部门检察官跨业务条线和跨部门的公平公正客观评价,是检察官业绩考评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当地提出了依托“考核占分比例”解决同部门内考核难题,依托“市院考核排名”解决跨部门间考核的解题思路,制定了可行的考评规则。
“东营市检察院通过办案总量预设平衡的方式,实现办案数量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对比。”山东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军向记者介绍了省内的探索,泰安市检察院则是具化了个人贡献度考评标准,将检察官考评年度内办理的某业务类型案件数量(经案件类型系数折算后)与全市该业务类型案件总量(经案件类型系数折算后)相比,得出的比例值,即为该名检察官对全市该业务类型工作的贡献程度。
“这些探索,解决了不同业务之间的办案类型不一、难度不一、数量不一等问题,实现一定程度的互相比较的平衡性。”吴军说。
在各地探索中,针对考评规则的制定,各省结合实际,也形成了不同的考评工作推进模式:以上海、山西、贵州等地为代表的,省院制定规则,各地予以执行的一体推进式;以辽宁、江西、四川,天津、湖南、甘肃为代表的,省院统筹与各地自主探索相结合的分层推进式;以吉林、山东为代表的试点带动推进式。
信息化为业绩考评提速
根据《若干规定》,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构成了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基本框架,地方探索中,立足当地工作,检察机关还会增设一些新的考评指标,比如,在指标数量上,上海市检察院就增设了15.9%,四川省检察院增设13.14%。
如何便捷化、智能化地获取指标数字,就成了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现实问题,这不仅与管理考核成本相关,也关乎采集数据的客观真实。信息化给出了答案,借由实践“加持”,也确为可取之路径。
上海市检察院在工作之初,便开始了信息化的探索,在对312项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进行初步梳理的基础上,从数据获取角度,进一步对各个维度指标数据项目进行梳理,实现了108项质量指标、81项效率指标、4项效果指标的系统自动抓取。
8月3日,贵州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2.0在安顺市检察院上线试运行,这是对考评系统的一次全面检查。经反查安顺市院考评情况,考评数据提取与实际工作基本一致,考评得分与系统设计公式一致。
在江苏、山东、河南等地,在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探索的同时,也都同步开展了软件研发等信息化工作。
考评指标、考评规则,不可能一步到位。检察官业绩考评这个“指挥棒”要充分发挥效用,就必须在考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总结和完善考评指标和考评规则。而这,也正是检察官业绩考评动态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