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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报告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
        时间:2020-01-10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10日在曲靖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卫国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的主要工作

        2019年,在市委、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把握“稳进、落实、提升”总基调,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各项工作稳步向前。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737人,提起公诉6592人,同比分别上升41.19%和34.26%;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监督611件次,同比下降10.28%;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10件,同比上升330.56%

        一、精准服务大局,体现检察担当

        坚决维护社会秩序。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保安全护稳定。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批捕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199人,起诉253人。常态化打击整治多发性犯罪,批捕抢夺、盗窃、危险驾驶等犯罪865人,起诉2085人。切实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批捕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41人,起诉110人。坚决惩治“套路贷”“校园贷”所涉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办理了全省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起诉武汉中州车贷案13名被告人。落实监检衔接发挥反腐败职能,起诉职务犯罪86人。

        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专业化、一体化办案机制,组建办案团队专班办案,采取提前介入全覆盖、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检委会集体讨论把关等措施,确保案件质效。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609人,起诉421人,起诉“保护伞”13人。宣威张鉴,麒麟张元峰,马龙林芝俊、胥小松等为非作歹、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依法受到打击。办案中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不予确认“保护伞”23人,起诉时改变侦查机关定性8件,法院一审判决3件,均诉判一致在办理胡云泽涉嫌故意杀人案中,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取证,最终查明胡云泽并非杀人案元凶的事实真相,并追诉犯罪嫌疑人14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机关一审认定了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着力推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经济犯罪案件100人,配合有关部门追赃挽损987万元,做好利益受损群体疏导稳控工作,坚决防范经济风险向社会、政治安全领域传导。积极投入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严惩扶贫和涉农领域犯罪,起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3人。将因案致贫返贫纳入司法救助,62名因案致贫返贫救助对象发放司法救助金56万元依法支持农民工提起民事诉讼115件,调解结案255件,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或协助讨薪480余万元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27人,斩断环境犯罪利益链条。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诉前程序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114,提起公益诉讼7件,督促恢复植被1266亩,整顿污染企业11家,有效守护蓝天、碧水、净土

        着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法律底线,认真落实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工作要求。制定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加强沟通联动、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办案中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开展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一诉了之”,不起诉民营企业家3人,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在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中,审查认为麒麟一件“挂案”民营企业管理人员不涉嫌犯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

        积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对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行政监管、社会治理中的漏洞,发出检察建议124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堵漏建制。以案释法扩大检察普法受众面。发布典型案例34件、开展“校园贷”“套路贷”等相关宣讲132次、开展观摩庭审活动15次。办理的在校大学生张某某等3人运输毒品案,被高检院列为“毒品犯罪案件多媒体示证系统”观摩培训庭,全国7省市、全省17个分州市检察院派员观摩把公益诉讼作为社会治理新力量。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50万元,收回其他国有资产46万余元办理的陆良县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被省检察院列为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有效教育和引导社会崇德向善。

        二、坚持为民司法,践行初心使命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多元化化解矛盾,重在案结事了,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石。完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拓宽群众信访渠道,受理各类来信来访1477件。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按照“七日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实体性答复”要求,对具备回复条件的681件信访在7日内做了回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审查后不支持申诉的526件信访,耐心释疑解惑,让当事人信服。完善第三方参与和解和代理信访申诉制度,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引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律师参与接访75人次,成功化解信访7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推动落实高检院以保护在校未成年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一号检察建议”。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在校未成年人保护督导工作机制,对47所学校实地调研督导,反馈问题60个并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受到省委常委、市委李文荣书记和市委常委、政法委吴朝武书记批示肯定。两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兼任39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57场,促进培养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打造曲靖未检品牌。成立“杜鹃花”团队,两级院统一建成集询问、讯问、心理疏导、帮教为一体的“杜鹃花”工作室,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05人、不起诉24人;对应当依法惩戒的批捕344人、起诉445人,保持必要的司法威慑;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62人,会同相关部门约束教育、严加矫治。

        守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民生检察工作。全面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药领域犯罪,起诉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17人。办理师宗马某某收购销售病死牲畜、麒麟宋某某销售假药等案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以中小学、农贸市场、网络外卖食品安全为重点,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180件。针对网络餐饮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市检察院以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网络餐饮安全监管,939户不合格网络餐饮店铺得到整顿。

        三、秉持客观公正,强化诉讼监督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70件、撤案105;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43件次。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不批捕531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判处刑罚的不起诉317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741人,不起诉119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捕63人、追诉24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9件,法院已采纳18件。

        做强民事诉讼监督。提出民事抗诉7件,法院已审结并采纳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法院均已采纳。对5件虚假诉讼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加大对法院执行的监督,对执行不规范的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85件,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受理各类行政监督案件166件,对认为裁判正确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受理115件,提出检察建议112,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发现的行政机关不当履职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1件,均被采纳。在办理孙某某与会泽某校责任纠纷一案中,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寄宿制学校安全问题进行督查,排查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四、深化改革落实,促进创新发展

        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市检察院重组成立十个检察部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实行捕诉一体,同一案件批捕、起诉由同一办案组织、同一检察官负责,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民行检察分设民事、行政检察机构,着力解决“重刑轻民”问题;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满足社会公益保护需求。9个基层院按照“必设机构+X”的模式完成内设机构的改革任务。

        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636,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和戾气、增进社会和谐,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补选员额检察官8名,退额64名(含58名转隶人员)。落实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招录聘用制书记员144名。领导带头落实司法责任制,入额院领导人均办案34.28件,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会85次。组织全市评查案件966件,倒逼检察官依法公正规范办案形成入额办案、办案担责、有责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率先完成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工作。按照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探索建立派驻检察机制的安排部署,在全省率先完成全面派驻检察室工作,将监督关口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一线延伸,依法对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理的案件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积极践行“巡回+派驻”监督模式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充分发挥“巡”的优势、“驻”的便利,增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实效。成立三个巡回检察组对辖区三所监狱巡回检察8次,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检察建议7份。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7人次。做好国庆特赦9类服刑罪犯监督工作,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特赦条件的37人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件,成功侦办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监狱长梁军(正处级)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减刑案,筑牢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五、强化队伍建设,打造检察铁军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市委部署,结合检察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主题教育。市院党组查摆出自身存在问题32项,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立行立改,解决了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巩固全市机关党建示范点成果,结合内设机构改革重组下设党支部,部门负责人业务、党建“一肩挑”,夯实了机关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锤炼了党员干部政治品格。

        突出政治建设在检察工作的统领地位。把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部署要求细化为具体措施,贯彻到党建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的案件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两级院向当地党委报告重大事项、重要案件59次。认真履行意识形态责任制,坚决清除秦光荣流毒,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用好“两微一端”宣传检察正能量,编发微博、微信今日头条万余条(),守牢意识形态主阵地。

        创新推进业务建设。分层分类推进教育培训,着力解决“本领恐慌”问题瞄准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诉讼监督等弱项,以专业化要求为指引,开展全员分批轮训、大范围练兵实训、新形式专业带训、多领域交叉赛训,组织培训2000余人次。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走上讲台,各部门互帮互学互教,在业务融通中补足知识弱项、能力短板。

        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推动全面从严治检。树牢严管就是厚爱,监督就是保护的理念。认真履行“两个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紧盯端倪苗头,抓早抓小,开展任前廉政谈话216人次、提醒谈话55人次、诫勉谈话5人次,教育检察人员知敬畏、守底线。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和“零容忍”态度抓自身反腐败斗争,按干管权限配合纪委监委对违纪的检察人员诫勉问责1人、纪律处分4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健全完善覆盖重点、标准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自觉接受监督规范用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政协通报情况27次,就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采取院领导带队走访联系代表委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58次,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邀请代表委员参与重大活动、检察开放日、庭审观摩等34次,切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日常联系。积极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认真办理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异议而申请复议、复核的案件,复议38人,复核14人,督促规范用权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办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7件,律师提供信息查询2637次,阅卷2223件次,促进司法公正公信。

        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强化上级检察机关领导责任,对麒麟、沾益院党组开展政治巡察,发现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39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15条并督促整改。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在全省率先应用分布式架构建成“远程提讯系统”,实现与各县市区审讯室、看守所、检察长办公室音视频在线会商。运用“互联网+检察工作”思维,完成“掌上检务”移动办公平台建设。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基层院建设、机关党建、检察调研、检察文化、检察技术、检务保障等基础性工作也得到进一步发展。15个集体、15名干警受到省市表彰,市院原侦监处被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未成年人检察公益微电影《你好,杜鹃》获第四届美丽乡村国际微电影艺术节法治单元最佳作品奖,曲靖检察新媒体“全国检察新媒体平台建设奖”、“全国检察微博二十强”,市院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和被表彰为2018年度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被市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一名干警被授予“全省十大法治新闻人物”这些成绩和进步,是市委、省检察院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市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理念更新和转变不及时。用理念引领司法办案、推动全市检察工作由“好”向“更好”迈进方面还有差距。二是“四大检察”还没做到全面均衡充分发展。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明显短板。三是工作中开拓创新不够。可供全省推广借鉴的经验不突出。四是检察队伍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对如何从供给侧提供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存在能力不足的危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2020年的主要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建设高水平平安曲靖、法治曲靖作出检察新贡献

        一、聚焦监督主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持续更新理念,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稳步发展。突出专业化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建立侦捕诉衔接机制优化“案”比,提高刑事案件质量。认真贯彻“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派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为平台,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要求。紧盯精准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关注民生热点和重点敏感领域,以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等专项监督为抓手,完善多元监督格局,建立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及联席会议等机制,运用调查、听证等措施努力实现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监督全面均衡发展。补齐短板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积极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加大对扶贫救助、教育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治安处罚等领域的行政诉讼监督力度积极稳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在把法律明确赋权“4+1”领域案件办扎实的基础上,探索办理群众反应强烈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二、立足司法办案,更优更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将“破网打伞”“打财断血”作为主攻方向,将摸排“保护伞”线索作为办案的必经环节,把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十大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探索长效机制,推动实现长效常治。紧盯全市经济金融犯罪问题,参与金融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同步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化解矛盾。把服务精准脱贫与乡村治理结合起来,持续开展涉农专项行动,做好司法救助、对口帮扶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司法保护,积极协调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机制落实,进一步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运用。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担当,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民企犯罪案件,加强涉民企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执行行为监督,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三、结合检察职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落到实处把共建共治共享作为基本遵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主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领导干部带头,集中力量做好信访案件办理和释法说理工作,持续推进公开听证、律师参与接访,有效化解矛盾,提高息诉率。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注重加强与各方力量沟通配合,努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建设,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法治落实提供支撑。

        四、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确保全市检察机关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坚持把从严管理贯彻到各方面。持之以恒抓好“两个责任”,健全司法监督制度,落实《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干预过问案件“三个规定”等,防止检察官被“围猎”。坚持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完善和做实学习制度,与相关部门进行干部挂职交流、联合举办培训班等,精准解决问题加强指导性案例学习、“检答网”运用、案件研讨,强化理论调研工作,加强专家型人才培养,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能力。健全职业制度体系。健全干警履职保护制度,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干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落实与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工资待遇政策和带薪休假、心理疏导等机制,保障干警身心健康。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会议决议,坚定信心、拼搏进取,以新担当、新作为,不断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有力向前推进

         

         

        附件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用语释义

        (仅供参考)

        1.【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指高检院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统一建设的对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包括12309门户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移动客户端(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服务渠道和12309实体接访场所,整合了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2309举报电话系统等应用,集案件管理、信访接待、检务公开、法律咨询、信息发布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直观、全面的检察服务。

        2.【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工作的部门办理,其他检察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3.【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涉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是指具体罪名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各具体罪名,以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挂案”是指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对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而没有及时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超期未办结的刑事诉讼案件。

        4.【毒品犯罪案件多媒体示证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面对集约化、技术化、现代化的出庭公诉新态势,以科技运用为动力,提升庭审举证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更好体现诉讼公开价值的优越性,规范毒品重特大刑事案件出庭示证工作而组织研发。通过该系统让公诉人在庭审示证过程中利用多种电子设备将指控犯罪的不同证据以多媒体形式更生动、形象、直观展示的示证模式。

        5.【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指根据201851日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保护英雄形象、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方式为:一是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首先要履行诉前程序,若适格主体不起诉或没有适格主体起诉,检察机关作为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行政公益诉讼,对英烈纪念设施管理不善的情形,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若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二个月内不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6.【七日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实体性答复】指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自收到群众来信来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回复,通过短信、书面答复、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群众其来信检察机关已收到和分流处理情况。对于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三个月内检察机关需将事项办理过程或者办理结果向来信来访群众进行反馈。通过该制度做到对有来信人或联系方式等具备回复条件的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

        7.【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非诉行政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领域。监督范围:一是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未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二是对法院的监督,如在受理环节,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的。在审查环节,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的。在执行环节,错误采取执行措施、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等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发现以上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9.【“三个规定”】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规范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而相继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的简称。

        10.【“案-件比”】高检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是一个地区刑事案件在各个司法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也是衡量做优刑事检察层次水平的重要指标。当事人涉司法事件视为“案”,检察机关参与的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视为“件”。“案-件比”的计算公式:“案”为一定时期内的起诉案件受理数,“件”为基准“案”的起诉案件受理数本身,另外累加8项业务:不捕复议、不捕复核、(不)批捕申诉、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不诉复议、不诉复核、不服不起诉申诉。计算方式:案比件=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