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
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8月20日在曲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吴洪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安排,受王江华检察长委托我代表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不断增强诉讼监督意识,积极创新诉讼监督机制,诉讼监督工作协调发展,确保了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了司法正能量。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深入推进
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28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30件,对公安机关立案不及时、督促其及时立案328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32件42人,公安机关已立案29件36人。加强对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等违法立案行为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共提出纠正意见16件16人,督促其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全部采纳纠正意见,对提出纠正的16件16人均作了撤案处理,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不断强化
以监督纠正错捕漏捕、错诉漏诉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为重点,不断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对发现漏犯或漏罪的,及时启动追捕、追诉程序,决定追捕346人、追诉190人,追诉漏罪266件,被追捕、追诉的漏罪漏犯,经起诉,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不符合逮捕条件的1309人,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292人,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46件,提出检察建议207件;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7份。
(三)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明显改进
深入开展案件评查和案件质量交叉检查,切实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力度。审查审判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4054件6550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39件,经法院二审审结29件,改判或发回重审24件,采纳抗诉意见率为82.76%。其中,2013年,提出抗诉23件,经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15件,与2012年相比,提出抗诉数、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分别上升21.05%、6.31%。2014年1-6月,提出抗诉16件,经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9件,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提出抗诉数、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分别上升60%、15%。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0件次。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60件次。提出量刑建议4189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4%。
(四)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开展
受理审查不服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诉案件328件,其中提请抗诉22件,提出抗诉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6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06件。支持民事起诉273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由对裁判诉讼监督拓展到裁判执行监督,办理执行监督919件。发现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35件。对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依法做好息诉服判工作567件,其中和解118件,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五)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明显增强
针对监管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省首先成立了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专门负责对监狱的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同步审查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3949件,派员出席法庭1937件,监督纠正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1068件。对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安全隐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共322份,监督调查处理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39人、非正常死亡3人。今年以来,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全国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监狱拟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每一件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都出具《检察意见书》,特别加强了对刑罚变更执行不当的监督检查、经监督收监执行55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1月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目前,我市共有社区矫正人员5426人,经监督,纠正脱管对象216人,纠正漏管对象162人。查处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2件2人。
(六)内部监督工作扎实有效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思想,以突出对自侦部门立办案件的监督为主线,以加强对批捕、公诉部门执法办案的监督为重点,全面开展对自身执法活动各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一是自侦案件实行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或拟作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逮捕上提一级审查制度。同时对拟作不起诉、撤案的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实行逐级把关,由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进行评议13件次。对涉嫌犯罪的10名人大代表经立案,需采取强制措施,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及时主动报告、报请许可。二是对刑事案件实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起诉书、审判机关判决书(裁定书)“三书会审”制度。对收到的案件裁判全部实行了“三书会审”。对自侦案件的判决、裁定实行与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同步审查164件。三是对刑事抗诉实行抗前请示制度。抗诉需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同意,各县(市、区)院抗前请示73件,经上一级检察院审核,不同意提出抗诉34件。四是及时受理控告申诉,认真复查案件。对案件当事人反映办案人员违法违规的线索,及时汇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不服刑事追究的申诉认真复查。施伟故意伤害、强奸一案,经对其申诉复查,向审判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3年度诉讼监督经典案件。五是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运用软件系统,对案件办理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同步监督、自动预警等,形成严格规范执法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以科技的手段增强监督制约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七)建立完善诉讼监督各项工作机制
注重制度、机制建设,以制度、机制促进规范执法。不断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曲靖市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联席会议制度纪要》、《关于办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实施办法》、《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若干规定》、《逮捕必要双向说明机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若干规定》等,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抗诉案件、法院拟判无罪案件,经与法院协商一致,实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一)诉讼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些检察人员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善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消极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部分司法机关的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诉讼监督存在抵触心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监督意见和建议没有及时认真办理,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诉讼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与被监督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还不够畅通,信息不对称,形成监督的盲点、难点。宣传发动群众参与支持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还不广泛,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内部合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三)诉讼监督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力度在不断增强,但监督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立案监督的案件还存在个别案件达不到起诉、判决条件。二是追诉漏罪漏犯还做不到无遗漏。三是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还不能完全全程同步,还存在一定的盲区。四是非法证据发现、排除难,效果不理想。五是批捕案件起诉后判处轻缓刑比例过高,占批捕后判决人数的78.2%。
(四)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诉讼监督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够高,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仍比较缺乏,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部分监督部门存在人少案多的情况,疲于应付办案工作,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注重不够,懈怠甚至放弃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三、加强和改进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措施
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努力实现监督工作的新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增强责任感
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能定位,增强开展诉讼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监督方式,引导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把监督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增强做好监督工作的主动性。
(二)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积极探索和构建既有利于协作配合,又有利于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在适时修改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努力解决诉讼监督环节的制度缺失难题,实现各项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诉讼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建立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完善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重点推动建立健全对侦查、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制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的提出、办理、反馈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四是积极探索有效监督的新途径。对民事、行政裁判及其执行监督,坚持和发展以再审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的工作模式。五是对已出台的诉讼监督工作制度要着力抓好落实,力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确保检察权规范行使
一是严格贯彻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健全完善办案流程管理、执法过程监督、案件质量监控、案件定期评查和交叉检查等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止执法的随意性。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办案责任制。对检察干警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检察权、以案谋私、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责任追究。三是完善考核机制。按照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的考评激励机制,树立以效果为核心的执法导向,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四是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
(四)进一步创新方法,促进诉讼监督科学发展
以改革创新破解制约诉讼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创新监督机制,增配力量,加大监督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提高队伍能力建设是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将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诉讼监督工作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任务来抓,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增强监督部门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检察机关肩负的神圣使命。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创新与代表联系方式,完善和落实向人大报告工作等制度,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更好地依靠人大监督和支持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发展。严格遵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相关决议,从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突出监督重点、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不懈努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