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更为全体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所知晓。
近期,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犯罪嫌疑人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为由,对公司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为曲靖某私营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外联及接待工作,其在任职期间,曾以公司名义接待过省外来曲靖的肖某某、孔某某、陶某某等三名公职人员。2019年9月张某从公司离职后,因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便萌生了利用之前掌握的客户信息对原任职公司进行敲诈的念头。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张某分别向其之前接待过的肖某某、孔某某、陶某某等三人邮寄了在曲靖的消费清单、礼品清单等,并书面告知“您接受了企业的宴请,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肖某某、孔某某、陶某某向曲靖公司负责人反馈情况后,公司两次派员与张某协商处理此事,张某提出公司最少要给18万元才能了结。
曲靖公司人员报警后,张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敲诈勒索未遂),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