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今天实施了,了解一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据党中央部署,适应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重要而紧迫。
(一)生物安全立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生物技术在带给人类进步和益处的同时,也带来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当前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生物战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等为代表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存在,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泄漏等非传统生物威胁凸显。亟待通过生物安全立法应对上述挑战,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止和减少由生物技术侵害行为带来的危害。
(二)生物安全立法是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责任,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各方面依法担负起维护生物安全的责任,保障国家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和运用好应对生物威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依法守护好我们的家园。
(三)生物安全立法是提升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需要。当前,我国在生物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上相对落后,在技术、产品和标准上有较大差距,生物安全原创技术少,优秀成果少。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以法律形式将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牢牢掌握核心关键生物技术,依法保障和推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升防范风险和威胁的能力。
(四)生物安全立法是顺应民意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生物安全立法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54位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五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期间,共有2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七件有关生物安全立法的议案,这些议案均要求加快生物安全立法进程,充分表达了人民对依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的呼声。生物安全立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拥护,为生物安全立法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五)生物安全立法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威胁更加明显,生物技术的误用和谬用,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等生物威胁,给国际社会带来恐慌甚至灾难。为应对生物威胁和挑战,国际社会加快了法治建设进程。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已批准这些公约并作出了承诺。制定生物安全法有利于防范生物威胁,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关于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基础
生物安全立法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前提下,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战略部署;以保护我国生物资源安全,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发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侵害国家安全为重点,建立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为目标,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问题。按照统筹安全和发展的要求,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多部法律,从不同方面对生物安全问题做出了相应规范;国务院制定了多部有关生物安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制定生物安全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条件,制定生物安全法又为建立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生物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目的
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制定本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是主要任务。通过实现生物安全,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方略的具体内容之一,体现和表达了我国寻求人类和谐共生的良好愿望和主张。
(二)关于法律适用范围
根据中央有关生物安全的方针和政策,确定了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体现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呵护;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重点在于推进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以确保作为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活动平台及人和环境的安全,保障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的顺利进行;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为国家生物安全奠定重要的物质基础;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以确保我国的生态安全;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以保障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安全;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以保证社会安宁、人民安居乐业;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以维护国家安全。这八个方面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行为,是本法规范和调整的范围。
(三)关于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
生物安全立法涉及的范围广泛,上述八个方面的行为要素及其行为流程众多,且相对独立。为此,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统筹协调八个方面各种不同的行为要素和行为流程,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需要协调的问题,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在制度设置上,建立了满足相关行为要素共同特征的制度体系,如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
(四)关于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设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主要体现为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鼓励和扶持自主研发创新、科技产业发展等途径对生物安全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促进和加强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设。同时,还要求在体制、机制上提升我国的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五)关于法律责任
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行为的处罚规定,上述处罚规定对应相应的职权,有利于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保障法律建立的各项制度的切实实施;同时,针对我国法律对前一时期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缺乏相应处罚规定的问题,明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及处罚,填补了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