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有以下责任: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4.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7.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8.负责其他应当由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和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用党的重大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与经常性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着力解决思想政治武装问题。
(1)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院党组始终坚持高位推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部署要求,强化责任担当、深化思想发动、精心部署推进,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教育整顿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把学习教育贯穿到教育整顿全过程,我院在职在编干警35人、书记员及临聘人员13人按要求全员参加学习教育环节,参学率100%,做到学习教育全覆盖。突出效果导向,深化理论学习,共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集中学习20场900余人次,组织自学10场480余人次,中心组学习10次,主题党日12次,三会一课28场,掀起学习热潮。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等举措,进一步肃清余毒流毒影响,净化政治生态,确保检察队伍纯洁可靠。
二是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坚持以“严”为纲,通过督查干警上下班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作风等,抓好纪律作风督查。开展党纪党规培训,加强正反两方面警示教育,谈体会谈想法,共开展警示教育13次,受教育人数620余人次,切实带动干警把自己摆进去,以案明纪、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进一步树立了检察队伍良好形象。
三是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按照“定内容、定措施、定目标”的要求,细化实施方案,确定8项整治内容,通过摸清底数,查清顽瘴痼疾在我院的4个具体表现,剖析深层次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促进干警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四是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强化政策攻心,通过深入开展谈心谈话2轮70人,填写3轮4次自查事项报告表140人,撰写个人自查报告1轮35人,自查自纠覆盖率100%,深入查摆问题,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突出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通过全面自查自纠,建章立制促整改,干警纪律和规矩意识进一步树牢,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五是干事创业精气神进一步提振。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准,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制定“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出台12项25条为民措施,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拿出实招硬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通过持续落实便民利民举措,服务群众成效显着。
(2)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一是加强统筹部署。及时成立以党组班子为主体、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制定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有力有序开展。
二是坚持领导带头。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充分发挥“一把手”示范带头作用,3月24日为全院干警上了一堂以“筑牢政治忠诚,勇于担当作为”的主题党课,全体干警撰写了心得体会;党支部书记木春秀结合庆祝建党100周年讲好党课,以“汲取党史营养,激起奋进力量”为干警讲授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三是深化学习落实。制定2021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将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学习内容;组织全体党员征订4本党史学习教育读本,做到学习资料全覆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读书班五课,每课由一名支委委员领学,集中党员、预备党员集体学习党史;在学习结束后,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心得交流大会。
四是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制定党组、党员个人为民办实事清单,明确为民办实事的具体内容、具体措施、责任人、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党员制定的60项“为民办事清单”均按期完成,并在之后的工作中持续落实便民利民举措。结合“双报到双服务”活动,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我院23名在职党员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文明帮扶、文明劝导、环境治理等活动,贡献自己的力量。
今年来,开展党史专题学习27次,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2场次,党史学习接龙活动2次,“红的故事大家讲”2次,唱红歌活动1次,到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教育4次,举办读书班1次,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四史”教育2场次。
(3)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丽江现场办公会议精神
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位干警,完善学习计划,丰富学习形式,引导全院干警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并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由检务督察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同时,主动担当作为,把履职尽责融入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不断拓宽检察工作视野,对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更高水平的监督办案服务保障会议精神落细落实。
一是聚焦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服务和融入社会大局,把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实现生态恢复、保护人民群众从“舌尖”到“脚尖”的安全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把手工程。一年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3件26人;立办生态环境领域、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件,发出检察建议21份,督促清运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36吨,督促整改大气污染源1个、水污染源2个。
二是为历史文化筑起“检察护城墙”。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勇于担当作为,不断推出新举措、建立新机制,深入开展“红色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有效构建文物保护新势力,先后向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制发检察建议5份,让8处县级红色文物得到较好的修缮和保护,为把丽江建设成为世界文化旅游名城贡献检察力量。
(4)狠抓思想政治工作,夯实队伍政治素质。
一是发挥“领头羊”作用,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按照要求,提前规划组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做到有计划有痕迹有总结;按时按质按量召开党组会,抓好党组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抓好“关键少数”的思想建设工作。截至目前,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10次,召开民主生活会3次,党组会议30次。
二是严密组织思想政治教育。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活动与经常性思想教育贯穿起来,将学习引向深入。今年以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学习活动5次,十九届六中全会专题学习3次,组织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30余次,利用干部在线学习、微信等网络平台组织网络培训20余次,通过电视电话会议、专家授课等形式组织专题授课20余次,集中学习55场2000余人次,警示教育16次,英模教育14次,红色教育4次,上专题党课3次,大学习大讨论9次。并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思想建设活动,今年4月,我院推送2名干警参加市院组织的“庆建党百年、育时代新人”主题演讲比赛,分别荣获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1名干警还代表丽江检察战队到省院参赛,荣获优秀奖。
2.坚持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深化平安玉龙建设
坚决维护县域公共安全。把影响玉龙社会稳定、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抢劫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依法准确打击刑事犯罪,批捕65件145人,起诉252件355人,所办案件均未出现错捕、错诉、违法办案等情况,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严格控制退延率,“案件-比”不断降低,为1:1.23,“件”同比减少0.18个百分点,审查起诉案件办案效率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及精准量刑均较同期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95.43%;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81.07%;速裁程序适用率为41.7%;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9.05%。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贯彻党中央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保持昂扬斗争精神,延续高压斗争态势,结合玉龙实际,助推扫黑除恶的新征程。批准逮捕涉恶案件1件3人,起诉涉恶案件1件13人。
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57件67人,其中,来信8件8人,来电1件1人,来访48件58人。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6件32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6.5万元。按照“应听证尽听证”的要求,扎实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召开听证会20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向人民群众赠送帽子100余顶、发放宣传册2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7人次。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件2人。
3.坚持监督与制约并重,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监督立案1件、监督撤案4件,自行补充侦查13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2件,提前介入案件15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9件113人、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件31人,纠正遗漏移送审查起诉罪行7人、纠正遗漏起诉同案犯2人、纠正漏捕3人,发出检察建议12份。查办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案件2件;办理拟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3件;深入16个乡镇开展社区矫正违法监督检查,发出检察建议4份、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纠正看守所混关混押1件。
做精做细民事行政检察。狠抓业务能力建设和案件办理,努力实现精准监督、扩大办案规模,受理不服民事裁判监督案件3件,其中:2件为省院交办案件;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件,提出3件检察建议均被采纳。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院领导率队摸排线索,在拓宽公益诉讼领域上下功夫。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案件29件,立案33件,办理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33件,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案件1件,食品领域案件2件,“金沙江”流域保护案件6件,“漾弓江”流域保护案件5件,“红色文物”保护案件5件,生态环境领域案件12件,其他领域案件2件。当好农民工护薪人,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519件,其中467件劳资双方达成和解,3件支持农民工起诉后法院已作出裁判,共计为农民工讨薪10524万余元。
4.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打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色名片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落实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被害人救助、犯罪记录封存等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检察制度,共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7件31人,未成年人一审公诉案件18件43人。其中:在办理和某某猥亵儿童案中,经检察长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汇报,争取到40万元专项救助资金。召集教体、妇联、团委、关工委、民政、公安等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司法救助方案进行研判分析,制定了“蒲公英项目”,并委托凡淑平心理咨询机构实施该项目,对包括被害女童在内的该区域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针对被害女童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联合控申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19名被害女童共计发放21万元救助金。
先后16次到辖区内石头乡、石鼓镇、黎明乡等中小学开展以“防校园欺凌”“防性侵”为主题的法治进校园活动,并联合教体、司法对所在辖区内多所小学、初中、高中的师生开展预防性侵害法治讲座,重点针对在校教职员工开展了“贯彻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做孩子的守护者”为主题的法治讲座;制发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册3500余册,确保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做深做细做实。
着力打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色名片,创新工作模式和帮教机制,突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特色化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成长。一是搭建“月亮姆”未检工作室。在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具有玉龙特色的“月亮姆”未检工作室,设立了一站式取证中心、心理疏导解压测评室、法治宣传大厅、少年法庭,配备心理分析沙盘等专业设备,为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帮教提供优质的硬件设施。同时,打造舒心的环境氛围,积极开展亲职教育,为参与帮教的孩子和父母架起沟通的桥梁,用检察和家庭的力量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二是建立“观护基地”。2021年,联合我县爱心企业——丽江玉元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建立丽江市唯一一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搭建一个教育矫治、就业过渡、重新融入社会的平台。由玉元公司指派专人协助我院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教育和技能培训,旨在通过良好的企业氛围和工作环境,帮助其纠正矫治自身不良言行、培养良好品行,顺利回归社会。三是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始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发起者、协调者、督促者”的角色,加强与公安、民政、妇联、关工委、教育、团委、医疗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并与玉龙县和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签订涵盖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帮教考察、亲职教育、心理疏导等内容的合作协议,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不断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完善“家庭、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四是构建“一站式保护”办案模式。为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定《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治工作细则》,联合公安、法院共同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避免重复取证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并全程辅以心理救助、医疗救助,尽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
5.坚持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坚持政治建检。严格落实党组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做到对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案件进展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积极响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干部轮岗交流的相关政策,为更好地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形成合理的干部梯队,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对1名副科级干部进行岗位交流。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持刀刃向内,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层层传导压力,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执纪。坚持每季度一次的党风廉政教育日活动,强化对干警的党性党风教育。进一步规范干警纪律意识,年初与全院干警签订《杜绝酒驾承诺书》《工作纪律承诺书》《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承诺书》,与干警家属签订《廉洁自律监督倡议书》。把“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监督重点,坚持一月一报告制度,我院共记录过问案件22件,均为正常过问。
增强新时代意识形态建设。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围绕检察工作中心任务,认真落实《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及任务分解方案》,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2021年,我院通过“两微一端”共推送原创新闻稿件100余篇,其中3篇被《检察日报》刊登,4篇被正义网采用,6篇分别被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转发,1篇被《云南日报》新闻客户端采用,2篇被《丽江日报》刊发,多篇稿件被市县新媒体转载;联合丽江电视台策划、制作纪念建党100周年宣传纪念微视频——《我唱山歌给党听》,以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英模宣传专题片,转载量和点击量持续上升,切实推动我院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2021年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先进单位”称号。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玉龙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玉龙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5人。其中:行政编制3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同时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1,252.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31.20万元,占总收入的90.33%;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21.16万元,占总收入的9.67%。与上年对比收入共增加933254.69元,增长8.05%,主要原因本年有收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经费100万元,故其他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1,227.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72.69万元,占总支出的71.09%;项目支出354.96万元,占总支出的28.9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支出共减少10.59万元,下降0.86%,主要原因为本年度退休1人,人员经费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72.69万元。与上年对比共减少37.22万元,下降4.09%,主要原因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大幅度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784.8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9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87.8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0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54.96万元。与上年对比共增加26.63万元,增长8.11%,主要因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及公共安全支出行政运行的增多。具体项目开支为云财政法〔2021〕340号2021年度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专项经费及收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拨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经费,项目都已积极完成。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36.4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2.57%。与上年对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了15.96万元,主要原因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减少及其他各种项目的小幅度减少,贯彻落实了节约资源,减少开支。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44%。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984.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65%。主要用于日常运行、业务办案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经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5.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4%。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
4.卫生健康(类)支出42.4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4%。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5.住房保障(类)支出49.3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4%。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中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2.85万元,支出决算为9.67万元,完成预算的7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9.67万元,完成预算的7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部门继续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减“三公”经费,厉行节约原则,缩减开支。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0.01万元,下降0.0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下降0.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下降0.00%。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我部门继续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控制范围内全面压减“三公”经费,厉行节约原则,缩减开支。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67万元,占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6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9.67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公诉及审判工作、侦查工作、控告申诉及其他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玉龙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7.8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17.16万元,下降16.34%,主要原因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过紧日子”加快高质量决策部署,坚持有力推进《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贯彻落实“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12条意见》压减公用经费。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行政单位87.89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玉龙县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2285.8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5.83万元,固定资产2230.00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86.7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09.8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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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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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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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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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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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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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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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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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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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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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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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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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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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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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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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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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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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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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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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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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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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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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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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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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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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
|
|
合计
|
1
|
2285.83
|
55.83
|
2230
|
1150.40
|
121.56
|
0.00
|
958.04
|
0.00
|
0.00
|
0.00
|
0.00
|
|
填
报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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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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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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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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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1.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1.6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6)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结转结余: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年下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政府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七、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八、控告和申诉:反映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