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联合公安五华分局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在辖区内学校、酒店、医院以及社区等人员流动性强、密集率高、影响面广的场所悬挂有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牌,向群众广泛宣传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群众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认识,切实将保护理念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形成良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氛围。使强制报告制度得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有效预防和及时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强制报告制度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关键在于落实,我院将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积极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对接,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对发现的线索及时审查,做好监督立案工作,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侵害未成年人客体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内容: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确立”
2020年5月7日,最高检、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或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谁来报告”
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都是强制报告部门。
包括:居(村)民委员会、旅馆、宾馆、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教育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教育机构及小车服务提供者、托育服务机构。
“什么情况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收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