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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边的审判 彰显司法温情
        时间:2021-06-10  作者:  新闻来源:五检  【字号: | |

           6月9日上午,五华区法院首次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庭审现场,合议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同坐一个圆桌,实现控辨审三方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零距离”对话,寓温馨于庄严,显关怀于公正。

         

         

         

          此次示范庭是为了进一步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理方式,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原则,除了常规的提起公诉、庭审发问、出示证据外,还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报告,对被告人小玲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心理状况等进行了详细分析阐述。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综合考虑被告人小玲的身心特点、认知水平、案发原因等客观因素,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着重从法律、道德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同时深刻剖析案件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被告人小玲的犯罪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背负良心上的谴责。但她自己又何尝不是“受害者”呢?管理缺失、教育失败、监管缺位……这些高悬在空中的感慨之外,我们还要思考些什么?一方面,我们该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怎样真正敬畏法律?另一方面,我们该如何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怎样将“保护网”织的密一些、再密一些?

         

         

          庭审最后,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对被告人小玲及其法定代理人分别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小玲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和罪行,并表示将真诚认罪认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庭审结束后,我院和五华区法院共同邀请了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被告人小玲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帮教,帮助未成年被告人重树信心、重新回归社会。 

          我院始终坚持依法惩戒和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把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始终,努力实现“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持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落实新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与多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构建“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圆桌审判”? 

          所谓圆桌审判方式就是采用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的原则, 改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 灵活运用与被告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审判的一种庭审方式。其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以往审判庭布局形式上的改变, 对庭审中审问的语气、重点、态度以及庭审程序的控制和掌握,由过去的棱角割据式, 改为圆缓相近式, 从而营造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气氛,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争取最佳的庭审效果。 

         

          “圆桌审判”的优点? 

          1、圆桌型的审判台使得审判人员、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实行了近距离接触。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将保持语气平缓、态度和蔼,更注意营造与未成年被告人相适应的宽松、缓和的庭审气氛,变过去的棱角割据式审判为缓和相近式审判,有利于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感情沟通和交流。 

          2、庭审中,未成年被告人去掉械具,与其监护人、辩护人、帮教老师同坐在一起,使被告人感受温暖,最大限度地减轻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抵触的心理。 

          3、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使正义得以伸张的“庄严”、“肃穆”的司法仪式和法庭规则,而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仪式中人文关怀的因素考虑不够。“圆桌审判”正好弥补了法庭严肃有余的弱点。整个法庭布置看起来更像一间会谈室,充分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性化和法官的爱心。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应“圆桌审判”?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采取圆桌审判方式审理:  

          1、适用简易程序的; 

          2、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 

          3、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 

          4、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5、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但被告人系初犯或者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的; 

          6、其他适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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