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7日,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栗庙村村民李某与杨某某在地埂旁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斗,导致两人受伤。经鉴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为轻微伤。2019年7月23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李某拘役并赔偿杨某某11889.82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李某以家庭困难为由仅愿意每月支付1500元。被害人杨某某迟迟未能拿到赔偿款,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了案件相关材料并和执行法官沟通交流。该案系被执行人李某所饲养的羊吃了被害人杨某某家的庄稼引发,双方在此次事件中均有过错,均有受伤。而且双方都是同村村民,此前两家关系一直友好和睦。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决定深入村子进一步调查双方的情况和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
2020年9月16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二街镇栗庙村找到双方当事人,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经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双方都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感谢承办检察官真诚、耐心的工作态度,同时感谢在羁押期间驻所检察官对他的关心和照顾。2020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到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次性支付了剩余的6000余元赔偿款。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到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全额领取了执行款,并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至此,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但在贯彻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检察机关通过与职能部门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以监督促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晋宁、法治晋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