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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是县级基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追溯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宜良县委的领导,对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活动实行监督工作;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受理公民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有力的检察保障助推社会发展

        一是加大对“断卡”行动案件打处力度。与县公安局专题研究断卡行动案件办理会议4次,就上下游关联犯罪进行横向对比摸排,积极开展追捕追诉工作,1-10月受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类案件29件29人,其中批捕28件29人,存疑不捕1件1人,审查起诉受理31件31人,其中起诉30件31人,已判决28件30人。

        二是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县公安局开展打击偷渡违法犯罪工作,上半年依法办理偷越过边境案件10件27人,批准逮捕10件27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1件,坚决防范境外和高风险地区疫情输入和跨境犯罪。

        三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对1件涉恶案件、1件疑似涉恶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及审查逮捕。按照办结时序开展案件“回头看”工作,对每个涉黑涉恶团伙所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事)件逐一梳理重审,切实做到“案件清结、漏犯清零”。制定《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涉黑涉恶犯罪线索、黑恶案件涉及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移送管理的工作规定》,严格线索流转核查责任,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制度化。我院分别被市县两级评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1名干警被授予“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称号,2名干警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个人6名干警及书记员荣获县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表彰。

        四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依法从严、从重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其中受理审查审查逮捕案件7件7人,其中批准逮捕6件6人,存疑不捕1件1人,受理起诉案件6件6人,其中起诉3件3人,上报市院1件1人。积极探索构建党委领导下的未成年人社会体系建设,对内联合妇委会、共青团,对外延伸与教体局、县妇联、团县委、民政部门搭建的合作机制,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平台。

        2.全面推进“四大检察”,以扎实的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一是坚持做优刑事检察。2021年1-10月,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270件390人,经审查,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218件314人,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71人,不捕率为18.2%。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634件768人,经审查,起诉各类犯罪500件628人,不起诉35人,不诉率为4.56%。刑事“案-件比”为1.04,同比减少0.32个点。认真贯彻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截止目前,共开展认罪认罚556人,认罪认罚率为89.1%,精准量刑率达80.72%。提出刑事检察建议6件,刑事诉讼监督提出纠正22件。监督立案19件、监督撤案5件,对公安侦查活动监督提出纠正22件次,自行补充侦查14件,对刑事判决提出抗诉4件。监督检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000件,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共67件。积极对接县法院、县公安局,探索集中送案、集中起诉、集中开庭、集中宣判的办案模式,在办案提速上下功夫。如,对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案件,完善检警案件移送衔接机制,实行“红绿灯管理”办案模式,错开结案高峰期,采取分批移送、批量受理、集中办理、批量结案,做到速裁程序应用尽用,创造了危险驾驶案24小时速裁结案提起公诉的记录。

        二是坚持做强民事检察。积极开展多元化监督,共办理各类民事案件105件,其中办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5件,办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28件,办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45件;积极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件,其中2件法院已裁定再审。与县公安局、县法院联合签订《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办法》,与县法院联合出台《民事行政诉讼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办法》,进一步加强与各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规范办案流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是坚持做实行政检察。密切联系县自然资源局,深入开展土地执法查处专项监督活动,共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4件,其中,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9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5件,有效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与县司法局、县法院联合出台《关于成立“宜良县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及检察监督中心”暨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协作配合工作的方案》,成功化解一起涉及学校盖房用地的行政争议案件,行政检察工作质效全面提升。

        四是坚持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受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52件,立案办理47件,诉前程序审查46件,提起诉讼1件。紧密结合宜良山水林田湖草和群众衣食住行等县情,对宜良县地下水资源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违法情形以公开送达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份,整治宜良县地热水资源常年无序滥开滥采的乱象。对南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南盘江巡视工作,办理南盘江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9件,目前所涉河道内垃圾已得到妥善清理,河道环境明显好转,水质得到明显改善。积极稳妥拓展办理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截至目前,共办理新领域案件13件,其中,涉公共安全领域10件,涉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领域1件,涉烈士墓保护领域2件,均已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3.坚持人权保障理念,以贴心的检察为民增强司法公信

        一是倾情守护特殊群体利益。深入开展“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专项监督,办理支持农民工讨薪案件24件,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261666.76元。检察长主动包案化解,经过多方沟通协商、公开听证,帮助农民工讨回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工资89346元,农民工当场写下感谢信。为保护盲人出行安全,守护视障人士群体利益,重点排查县城内人流密集地段,针对盲道被占用、中断的情况,向相关职能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件,目前3件已收到整改回复。

        二是倾忱投入食品安全。立足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检察职能,联合市检察院、县市场监管局对宜良县匡山小学储存的食品加工原料及发达农贸市场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进行现场取样检测,进一步深化“公益诉讼守护食品安全”,实现区域化齐抓共管、携手共治。着力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辖区内12所中小学、幼儿园及一家配餐企业开展涉及食品原料合规性、操作流程规范性等七方面的专项检查。分小组对辖区内药店进行暗访,对“禁售药”果导片出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服务秩序,保障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

        三是倾力化解社会矛盾。以公开促矛盾化解,召开检律座谈会,主动告知诉讼程序,以公开促公正,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进一步扩大听证适用案件范围,对10件案件开展检察听证,选取适合宣传的案件,将听证会搬到涉案当事人所在村(社区)进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如,在吴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中,我院就该起因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的伤害案件到当事人所在村子开听证会,邀请村民旁听,村民代表、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取得良好的听证效果。

        4.持续抓实从严治检,以过硬的检察建设确保公正履职

        一是机关党建工作进一步抓实。围绕法润宜良品牌创建,按照“上好一门课、开好一组会、办好一件事、答好一套题”的“四个一”工作法,落实落细十项举措,细化机关党建考核细则,推动党建与业务“双优”发展。目前,智慧党建平台打造已启动,将融合办公楼党建楼层文化和附楼双基地,推进红色党建教育基地建设,以“一室一廊一厅一环”为标准,优化布局,打造特色党建观摩路线,实现全面提档升级。党组专题研究制定党史学习教育方案,从抓好全员学习、开展专题研讨、丰富主题党日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精心谋划部署,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党史学习教育。2020年,我院“三三制”党建促检察业务高质量发展工作经验,作为全国首批基层院十个典型案例之一登上高检院党建品牌发布会。今年6月,我院党总支被云南省委评为“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还受邀在云南省检察院举办的“庆祝建党100周年表彰大会暨英模事迹报告会”上作党建经验交流。

        二是为民办实事工作进一步落实。聚焦检察主责主业,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围绕环境污染整治、保护未成年人法治宣传、精准普法等6方面确立16项“为民办实事”具体措施,以检察履职检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成效。如,针对耿家营乡石子村委饮水点污染问题立即开展调查,通过向三家主管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开展“回头看”督促整改到位,使该取水点从Ⅳ类水标准恢复到Ⅱ类水标准,保障了村民饮水安全。

        三是纪律作风进一步严实。高点站位,抓实抓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按照纵向分级、横向交互等方式先后5次向全院干警开展“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宣讲,从源头上帮助干警打消思想顾虑,13名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并逐一兑现了政策。聚焦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坚持边查边改边治边建,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18项,既注重“当下改”,也注重“长久立”。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积极支持和接受驻院纪检监察组监督,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狠抓强制记录填报、记录报备,共填报18件过问、插手、干预具体案件的情况,让“逢问必录”成为干警习惯。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4人。其中:行政编制4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5人。

        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9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856.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44.13万元,占总收入的93.95%;其他收入112.39万元,占总收入的6.05%。上年对比减少120.53万元,下降6.10%。主要原因分析:其他收入减少,因此总收入减少,2020年包含阳宗海管委会拨入的检察业务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992.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54.75万元,占总支出的62.98%;项目支出737.52万元,占总支出的37.02%。上年对比增加332.02万元,增20%。主要原因分析:我院2021年进行了办案区改造、多功能报告厅提升改造检察业务网络光纤改造以及智慧党建楼层文化提升改造四个工程项目,项目支出多,因此总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54.7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8.62万元,增长0.6%。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人员增加,人员经费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063.6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4.7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91.1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5.23%,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81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737.5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23.40万元,增长78%。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进行了办案区改造、多功能报告厅提升改造检察业务网络光纤改造项目以及智慧党建楼层文化提升改造项目四个工程项目。办案区改造项目预算为189.00万元,于2022年完工并验收;多功能报告厅提升改造项目预算为191.67万元、检察业务网络光纤改造项目预算为140.20万元、智慧党建楼层文化提升改造项目预算为149.42万元,三个项目于2021年12月启动,于2022年完工并验收。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检察院专项工作开展246万元;乡镇工作岗位补贴2.4万元;人民警察加班专项经费1.7万元;2021年司法救助金29万元;执法办案业务补助经费277.55万元;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及讲解员经费130.2万元;检察院服装经费3.45万元;检察院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经费12.3万元;检察院专项工作支出34.92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按时支付。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44.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7.54%,与上年对比增加215.61万元,增长14.1%。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增加执法办案补助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538.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22%。主要用于昆明市宜良县检察机关人员工资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及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查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7.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4%。主要用于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支及职业年金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71.6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1%。主要用于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医疗保险缴费开支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开支工伤保险缴费开支。

        4.住房保障(类)支出56.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23%。主要用于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住房公积金缴费开支。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6.30万元,支出决算为23.69万元,完成预算的9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3.46万元,完成预算的118.4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24万元,完成预算的3.6%。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近年来,我院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公务接待费逐年递减。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5.57万元,增长30.7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6.44万元,增长37.8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87万元,下降78.49%。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车辆老化严重,维修支出大。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3.46万元,占99.00%;公务接待费支出0.24万元,占1.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3.4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3.46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2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24万元( 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因公务接待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7.6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1.20万元,下降7.5%。主要原因分析:规范政府运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日常运行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电梯维护费、邮电费、其他交通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088.3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49.72万元,固定资产2,338.6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372.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53.5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27项,账面原值94.37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3088.34 

        749.72 

        2338.62 

        1585.49 

        136.79 

         0

        616.34 

        0

        0 

        0

        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69.0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2.7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06.3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5表)。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人民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两房”建设(项):反映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5.事业运行(项):反映人民检察院下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7.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民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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