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
5、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7、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8、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9、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10、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全力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审查逮捕335件566人,批准逮捕435人;审查起诉749件968人,提起公诉877人。批捕涉枪涉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6件7人,起诉396件398人,其中危险驾驶367人;批捕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侵害人身权利犯罪54件70人、起诉61件79人;批捕涉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91件130人、起诉107件174人;批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95件178人、起诉76件162人。
(2)依法惩处经济犯罪。深入开展“全民反诈”“断卡”专项行动,持续加强与公安、法院、通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的联系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两卡”犯罪,审查逮捕49件94人,批准逮捕82人;受理审查起诉38件76人,起诉33件70人,法院判决31件62人。
(3)扫黑除恶形成常态。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有黑无伞”“黑大伞小”等涉黑涉恶案件开展倒查,深挖保护伞和问题线索,倒查恶势力犯罪集团7个、恶势力团伙1个,“保护伞”全部查深查透。开展村(社区)干部资格联审300余名,助力基层组织建设。
(4)深入推进未检工作。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审查批捕案件27件43人,批捕19件28人,不批捕14人。审查起诉案件21件35人,起诉15件26人,不起诉13人,附条件不诉8人。合适成年人到场14次,提供法律援助3人、开展社会调查119人次、心理辅导3人次、对4名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开展送法进校园法治宣讲5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80余份。
(5)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阳光检务平台来信来访接待,妥善办理群众信访53件次,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件,做好检察环节信访维稳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维权,协助省市院化解信访积案。向1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6.8万元。开展以“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为主题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0份,接受群众咨询26人次。会同县司法局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检律协作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文件,努力构建起良性互动的新时代检律协作关系。
2、全力强化检察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严把审查逮捕关口,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7人;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捕49人;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19人。发挥诉前过滤作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4人;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61人。自行补充侦查9件,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反程序等问题,监督立案9件、撤案11件,纠正漏捕10人、漏诉3人;对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情形, 书面纠正违法27件,口头纠正违法20件,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参与公安机关案件会商讨论15件,提前介入36件。对刑事裁判抗诉2件、纠正审判违法4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36人。“两法衔接”平台录入行政处罚案件208件,监督移送刑事案件3件,有2件已获法院有罪判决。强化民行诉讼监督。受理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1件,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件,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12件,发出检察建议并回复12件,涉嫌虚假诉讼2件,移送犯罪线索刑事立案1件;支持起诉322件,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帮助322名农民工追讨欠薪276万元。
(2)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实行“三诉合一”办案新模式,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两个领域案件,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由同一部门同一个办案组负责,形成刑事、民事公益(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三大诉讼一体化监督格局,实现“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十社会化治理”检察监督效能。立办生态环境保护案件27件、食品安全保护案件1件、自然资源保护9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环境资源类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7件。
3、全力推进检察改革,促进司法责任落实
(1)推进捕诉一体办理。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理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轮案规则,做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类案专办,建立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专业化办案组和未检工作、刑事速裁、公益诉讼团队,做到术业有专攻、业精于勤成于思。
(2)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减少延期退侦、复议复核、投诉申诉,防止程序空转和诉讼回流,力争在首办环节案结事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提出幅度刑与精准刑量刑建议相结合,减轻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难度、分解法院定罪处刑压力,认罪认罚适用率89.43%、量刑建议提出率87.00%,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7.10%、速裁程序占比57.44%。
(3)推进司法责任落实。在向检察官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督制约,严格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既要独立自主办理案件,又要自行承担过错责任,入额院领导增强司法亲历性,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办案质效定期通报兑现奖惩。
4、全力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素质能力提升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思践悟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干警收看庆祝建党100周年大会,参观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展,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五个一”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更加自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扎实开展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融合开展,举办读书(学习)班4个,印发学习材料汇编,开展好“每日一刻”学习,学习教育专项督查2次。参加政法系统、检察机关党史学习系列讲座8次,党组书记讲授党史学习教育、七一专题党课2次,设置“党的光辉历程”宣传栏。参加警示教育6次,组织学习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忏悔录“大学习大讨论大交流”暨演讲比赛1次。组织学习张桂梅、周春梅等同志先进人物事迹,到烈士陵园、红军长征纪念塔开展英烈教育;组织干警参加市县英模事迹报告会3次,选树身边先进典型人物2名,举办身边先进人物事迹学习报告会。
(3)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组织干警参加学习强国、云南干部在线、云岭先锋、高检院视频(网络)培训。订阅党报党刊、法律典籍、工具书刊,收集高检院指导性案例批学习参考,用好“检答网”专业平台,促进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融合互动。选派3人参加有关部门跟班顶岗,以实战实训、岗位练兵提升素质。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6人。其中:行政编制4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8人。
实有车辆编制11辆,在编实有车辆13辆(实有车辆数超编制数2辆,原因是根据云财政法[2021]16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部分省以下法检两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通知》报废执法执勤用车2辆,未批复下账,故车辆账面数为13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749.8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28.10万元,占总收入的93.04%;其他收入121.76万元,占总收入的6.96%。与上年对比减少48.39万元,下降2.69%,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经费拨款(职业年金和抚恤金)比上年减少;二是国家赔偿专项经费和司法救助经费两个项目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732.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91.33万元,占总支出的74.54%;项目支出441.09万元,占总支出的25.46%。与上年对比减少198.41万元,下降10.28%,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经费拨款(职业年金和抚恤金)比上年减少,因此相应的支出减少;二是赔偿专项经费项目和司法救助经费两个项目减少,因此相应的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91.3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33.39万元,下降9.36%,主要原因分析:职业年金和抚恤金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104.9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5.5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86.3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4.43%,人均公用经费4.33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41.0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5.02万元,下降12.85%,主要原因分析:国家赔偿支出和司法救助金两个项目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刑事司法救助支出10.2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支出253.24万元;业务装备经费支出79.07万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90万元;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专项经费支出3.41万元;服装经费支出5.17万元。项目均按要求开展,按时支付及兑现,促进检察院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28.1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98%。与上年对比减少98.11万元,下降5.68%,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人员经费拨款(职业年金和抚恤金)比上年减少;二是国家赔偿专项经费和司法救助经费两个项目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410.1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61%。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开展检察业务等相关的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办公、办案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其他检察支出。其中:行政运行支出998.18万元,检察监督支出183.1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228.82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8%。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76.4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7%。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45.1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8.68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55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68.6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1%。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50.72万元,支出决算为39.88万元,完成预算的78.6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9.55万元,完成预算的80.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33万元,完成预算的22%。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根据财政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实行三公经费递减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17.86万元,增长81.0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9.12万元,增长93.6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27万元,下降79.21%。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部分省以下法检两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通知》(云财政法[2021]167号)购置更新执法执勤用车2辆,车辆购置费增加23.96万元。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9.55万元,占99.17%;公务接待费支出0.33万元,占0.8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9.5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3.96万元,购置车辆2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是执法执勤用车老化,存在不安全隐患,维修成本增加,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部分省以下法检两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的通知》(云财政法[2021]167号)购置更新执法执勤用车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5.59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主要用于办案、检察监督等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3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3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7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7.57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58万元, 下降1.06%。主要原因分析:根据财政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749.3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8.50万元,固定资产1,628.70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12.74万元,其他资产9.3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87.8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7.1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8.18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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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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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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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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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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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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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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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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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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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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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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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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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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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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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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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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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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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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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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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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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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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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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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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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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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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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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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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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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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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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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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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30
|
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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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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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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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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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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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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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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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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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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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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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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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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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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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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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4.5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3.6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6.7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1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04.5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14表)。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检察支出: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而必须的经费支出。
六、“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中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八、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九、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
十、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