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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能是: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完成上级检察院部署的工作任务。

        3.依法对有管辖权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4.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诉讼。

        5.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依法对看守所羁押、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院提请抗诉。

        8.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9.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0.协同主管部门,按照干管权限和规定,提出任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提请其他任免事项。

        11.负责全院精神文明、理论宣传、文体活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2.负责检察系统纪检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违纪案件。

        13.负责规划全院的财务装备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4.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全国、省、市检察工作会议和县委全会的安排部署,积极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紧紧围绕石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进各项工作在务实中创新、在落实中深化、在稳进中提升。

        1.聚焦中心,服务大局,以强烈的检察担当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决战决胜扫黑除恶,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注重以案释法,强化扫黑除恶成果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建立涉黑涉恶案件质量评查、提前介入侦查等长效机制,扎实推进扫黑除恶长效常治。

        二是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立足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需求,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努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惩“盗抢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涉“两卡”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三是重拳出击推进反腐倡廉。监察体制改革后,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加强监检衔接配合,主动向监察机关移送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开展公职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两委”干部资格联审。

        四是践行“枫桥经验”,化解社会矛盾。着力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100%做到七日内回复或三个月内办理答复;认真履行认罪认罚从宽主导责任,依法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有效促进矛盾化解,消除对抗、促进和谐。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与不起诉、民事监督和控告申诉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深入开展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监督活动,化解因劳资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案件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以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暖,减少社会戾气。

        2.守护安宁,关注民生,以扎实的检察履职回应群众期盼

        一是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认真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并向金融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精准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严厉打击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刑事犯罪,督促治理土地、治理矿山、修复林地,整治环境污染,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和推进矿山修复治理,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生态环境改善贡献检察力量。

        二是全力打好检察战“疫”。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防疫,联合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强化源头防控。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涉疫情刑事犯罪。妥善办理涉企案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努力降低疫情冲击带来的影响。积极参与联防联控,组织干警下沉网格区开展入户排查,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标群众需求,开启检察履职线上“云”模式,应用12309中国检察网开通线上受理群众信访,将远程提讯、远程具结、线上会商等全面运用于检察办案,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精准施策护航民企发展。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犯罪。积极服务“六稳”“六保”,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设立“保障民营经济工作联系点”,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座谈会及检察开放日活动,开门纳谏,倾听企业家心声,增进司法认同。主动作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的检察服务。

        四是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优势,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推动建成集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保护中心。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提供专业家庭教育辅导有效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抚养、监护职责。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解决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法接待、招用未成年人的问题。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检察服务进校园”法治宣传活动,覆盖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

        3.深耕主业,提升质效,以严格的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做优刑事检察,稳中求精。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纠正刑事侦查、审判活动违法,纠正漏捕、漏诉;加强刑事执行监督,把好司法公正最后一道“关口”,针对监管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问题,发出书面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针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执法衔接等方面的问题,发出书面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有力促进监管活动和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做强民事检察,稳中求准。以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强化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支持老年人、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提起民事诉讼。与县法院会签《关于健全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法律监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案卷调阅、信息共享、虚假诉讼防范追究等协作机制,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

        三是做实行政检察,稳中求进。聚焦“两违”热点,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全面深化监督,办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县委政法委领导下,稳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四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稳中求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健全“河长+检察长”机制,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巡查,助推河湖治理保护。

        4.党建引领,从严治检,以坚定的政治忠诚打造检察铁军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断筑牢政治忠诚,持续巩固“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组织开展“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坚决扛起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利用“两微一端”发布检察正能量信息,守牢意识形态主阵地。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打造以党建为主体,集法治、廉洁文化为一体的党建长廊,引导干警开拓创新、务实进取。

        二是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实行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内设机构设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头雁效应”,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群众司法诉求得到快速实现。

        三是积极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抓实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学习。细化检察官业绩考评,推动检察官更好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抓手,着力整治“七大顽瘴痼疾”问题,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筑牢队伍政治忠诚。对标先进典型,凝聚奋进力量,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

        四是从严治检筑牢清廉底线。以严的主基调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队伍纪律作风整顿,加强警示教育,系统整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开展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连续多年保持检察人员零举报零违纪零违法。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6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4人。

        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11辆。在编实有车辆超车辆编制2辆,原因是:我单位1辆执法执勤用车于2017年调剂至县公车办平台使用、1辆执法执勤用车于2017年移交县人民政府进行拍卖,但无相关下账处置资料,导致在编实有车辆超车辆编制2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513.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90.68万元,占总收入的91.86%;其他收入123.25万元,占总收入的8.14%。与上年对比增加124.71万元,增长8.98%,主要原因分析:项目经费增加,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556.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37.55万元,占总支出的73.07%;项目支出419.27万元,占总支出的26.93%。与上年对比增加147.25万元,增长10.45%,主要原因分析:项目支出增加,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对应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37.5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70.01万元,增长6.56%,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物业管理费、维修维护费、抚恤金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74.4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5.6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63.0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4.34%,人均公用经费支出4.66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19.2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77.24万元,增长22.58%,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执法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检察监督163万元,其他检察支出256.27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90.6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33%。与上年对比增加56.48万元,增长4.23%,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执法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11.9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15%。主要用于:行政运行798.86万元,检察监督163万元,其他检察支出250.07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4.9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7%。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7.4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7.51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59.9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1%。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35.5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2.36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02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53.8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7%。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53.87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7.46万元,支出决算为19.61万元,完成预算的52.3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9.48万元,完成预算的69.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13万元,完成预算的1.39%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我单位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原则,规范接待范围,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及人次,公务接待费减少;二是规范车辆使用,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逐年递减。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9.77万元,增长99.3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9.8万元,增长101.2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3万元,下降18.75%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根据云财政法〔202116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部分省以下法检两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囚车)的通知》,2021年购置执法执勤用车1辆,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48万元,占99.34%;公务接待费支出0.13万元,占0.6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4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1.98万元,购置车辆1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根据云财政法〔202116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部分省以下法检两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囚车)的通知》,2021年购置执法执勤用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7.50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1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1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7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9.6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5.54万元,增长16.52%,主要原因分析:2021年物业管理费、维修维护费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1231日,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765.5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1.88万元,固定资产1,600.3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7.75万元,其他资产55.6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89.6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34.14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765.55 

        101.88 

        1600.32 

        790.90 

        207.37 

        0 

        602.05 

        0 

        0 

        7.75 

        55.6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7.3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7.3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07.3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2-公开15表)。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公开10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公开11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检察支出: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而必须的经费支出。

        六、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中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七、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八、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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