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1月7日,在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推动下,一场特殊的庭审在开远市大庄乡仁寿村孙某某家中进行。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在羊街乡与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返回大庄乡仁寿村,在中途与马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3.88 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件庭审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孙某某因事故造成颈髓损伤、多处骨折等多处损伤,身体尚未康复,行动不便,目前还坐在轮椅上,遂亲自到被告人孙某某家中讯问、核实情况。在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建议将庭审地点确定在被告人家中。
案件审理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被告人孙某某被当庭宣判有罪,并被判处相应刑罚。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孙某某及妻子感慨万分,感谢办案部门能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到家里来开庭给他们提供了便利。
案件二
同日,为了顺利审理一位84岁老年人失火犯罪案件和一位汉语沟通较为困难的60岁老年人失火犯罪案件,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将庭审地点变更到羊街乡法庭,就近审理,解决了两名被告人家庭困难、行动不便、交流困难的问题,三名被告人认罪伏法,庭审效果较好。
此类庭审,既让被告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