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元谋:男子执迷不悟,再次盗窃获刑
时间:2023-0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检察官,我身上没有钱了,就想‘搞’点钱回家,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近日,元谋县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起公诉。李某某潜入种植基地住宿区内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数千元。赚钱的方法有很多,可李某某偏偏选择与法律背道而驰的方式,结果可想而知......
2022年12月1日,李某某在元谋县某种植基地附近闲逛,走到基地住宿区时,见屋内没人,遂进入卧室将抽屉内7500元现金盗走。经审查,李某某曾于202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次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不劳而获不可取,劳动所得最可靠。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偷盗,财富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智慧去创造,而不能试图通过做一些不遵守法纪、不符合道德伦理的事来获得。在犯罪受到惩处后,更应牢记教训、真心悔过,若执迷不悟、再次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