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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市检察院办理的一件毒品案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22日,从云南省检察院召开的“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积极推进溯源治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保山市检察院办理的蔡某英等三人贩卖毒品案入选新闻发布会十件典型案例之一。


        近年来,保山市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创新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进溯源治理,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蔡某英等三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文、卢某品在腾冲市共谋贩卖毒品,由李某文负责组织毒品,卢某品负责联系买主。卢某品找到毒品买主后告知李某文,李某文联系被告人蔡某英组织毒品。同年4月5日,李某文、卢某品从腾冲市固东镇前往蔡某英家取得毒品后,李某文携带5坨鸦片到某公寓房间贩卖,被施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共查获鸦片11920克。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某文贩卖毒品案后,督促公安机关对卢某品、蔡某英进行追逃,先后将二人抓捕归案。在审查案件中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公安机关将卢某品、蔡某英二人移送审查起诉时,虽然二人均做无罪辩解,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在犯罪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仍然认真细致对二人做释法说理工作,并告知二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通过工作,促使二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2021年8月23日,卢某品被同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21年12月30日,蔡某英被同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人收到判决后认罪伏法。


        二、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最核心的一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能动性,主导作用更加突出,也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理念和工作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案在毒品案件适用认罪认罚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发挥了刑事司法惩罚警示功能和教育矫正功能,提高了诉讼效率,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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