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的范围包括涉检事项、诉讼监督事项以及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2条规定: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 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 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 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当事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的。二是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当事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映,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三是其他非涉法涉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