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为: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诉、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
9.负责其他应当由昌宁县人民检察机关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政治部、综合业务部。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3年,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委政法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五届四次全会、县委十四届五次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部署,全面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奋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全力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昌宁贡献力量。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实施安全稳定攻坚行动上持续发力。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昌宁建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现常治长效。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依法打击危害安全稳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研报告+检察建议”、抓实不捕不诉“后半篇文章”、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下沉社区网格、“一院三村”党建联盟、检·茶同行者五项举措,深度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共筑长治久安基石。
二是在服务昌宁高质量发展上持续发力。聚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昌宁的奋斗目标和推进昌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决策部署,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以依法能动履职保障新发展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突出防范金融风险,加大反洗钱力度,加强追赃挽损工作,筑牢金融安全法治防线;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
三是在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上持续发力。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常态化抓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公开听证、司法救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各项检察为民实事,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落实“八五”普法责任,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四是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上持续发力。坚持“法与时转则治”的理念,突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重实效的价值取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用好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创新驱动发展、人才强检、专项带动等战略,走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之路,推动“四大检察”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五是在锻造过硬检察铁军上持续发力。监督不是高人一等,而需技高一筹。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中找到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加强检察人员全员、全面、全时分级分类考核,从工作业绩、共性工作、综合评价三个方面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全面考核干警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激励干警自觉、能动、创新履职。加强检察人才培养,开展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大练兵,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能。增强党支部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党建引领、政治业务一体推进,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政治责任,努力锻造“五个过硬”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45人,其中:行政编制40人,工勤人员编制5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42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42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1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8人。
车辆编制7辆,实有车辆7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部门财务总收入11,276,601.35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556,601.35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0.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720,000.00元。
与上年对比部门财务总收入增加1,445,101.35元,增长14.70%,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人员经费中基本工资、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预算数增加;二是县级拨款死亡抚恤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预算数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10,556,601.35元,其中:本年收入10,521,395.58元,上年结转收入35,205.77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0,521,395.58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175,101.35元,增长12.53%,主要原因分析:人员经费中基本工资、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增加。
00001. 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1,276,601.35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10,556,601.35元,其中:基本支出10,256,601.35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583,001.35元,增长18.25%,主要原因分析:一是基本支出包含上年结转收入35,205.77元;二是由于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增加;三是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基本工资、奖金增加,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增加;项目支出300,000.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07,900.00元,下降57.62%,主要原因分析: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服装经费2022年纳入项目支出年初预算,但2023年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纳入基本支出年初预算,服装经费由省院统一编报预算。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7,428,123.22元,主要用于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和一般公用经费、交通费、福利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工会经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检察监督672,000.00元,主要用于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他检察支出300,000.00元,主要用于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及邮电费经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82,557.60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95,000.00元,主要用于职工职业年金缴费。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300,680.77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226,651.76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公务员医疗补助。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31,768.00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工伤、失业保险费。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719,820.00元,主要用于缴纳机关人员住房公积金。
00001.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3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96,0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96,0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08》相关内容不在此处反映)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80,000.00元,较上年减少165,000.00元,下降47.83%,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无增减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0,000.00元,较上年减少10,000.00元,下降33.33%,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45次,共计接待260人次。
增减变化原因:一是按照国家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接待标准、接待规格等;二是按照“三公”管理的要求确保公务接待支出较上一年度下降。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160,000.00元,较上年减少155,000.00,下降49.2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减少0.00,下降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0,000.00元,较上年减少155,000.00元,下降49.21%。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
增减变化原因:上年度按单位车辆生成基本支出预算183,300.00元,项目申报131,700.00元,本年度根据车辆保有量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0,000.00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30,000.00元,项目申报30,000.00元。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确保政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公益诉讼诉前整改率≥90%;2.提起司法救助案件数≥9件;3.量刑建议采纳率=100%;4.认罪认罚适用率≥90%;5.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支持率=100%;6.检察工作报告在人代会通过率≥95%;7.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85%。
(二)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确保政法机关认真履行“四大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影响力;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认真履职公诉职能,依法开展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监督、未检等相关工作;认真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控告、申诉等相关工作,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认真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开展公益诉讼;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办理案件,对于发现的法院错误判决,依法监督;做好案件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案件受理,评查、律师查询及案件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案件信息依法公开,加强信息化应用;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项业务培训。1.公益诉讼诉前整改率≥90%;2.提起司法救助案件数≥9件;3.量刑建议采纳率=100%;4.认罪认罚适用率≥90%;5.举行法治进乡村讲座场次≥5次;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100%;7.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支持率=100%;8.检察工作报告在人代会通过率≥95%;9.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85%。
(三)非同级财政保障(特定目标类)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确保政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认真履行“四大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影响力;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认真履职公诉职能,依法开展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监督、未检等相关工作;认真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控告、申诉等相关工作,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认真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开展公益诉讼;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办理案件,对于发现的法院错误判决,依法监督;做好案件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案件受理,评查、律师查询及案件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案件信息依法公开,加强信息化应用;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项业务培训。1.公益诉讼诉前整改率≥90%;2.提起司法救助案件数≥9件;3.公诉案件审结率≥87.87%;4.量刑建议采纳率=100%;5.认罪认罚适用率≥90%;6.举行法治进乡村讲座场次≥5次;7.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100%;8.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支持率=100%;9.检察工作报告在人代会通过率≥95%;10.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85%。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经济科目: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2.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3.一般公共预算: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5.“三公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7.省对下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安排下级财政部门无偿下拨的资金,一般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即保障下级政府运转和必要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326,167.03元,与上年对比增加9,467.03元,增长0.72%,主要原因分析:按照系统定额标准测算,本年度公用经费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4,338,570.44元,其中,流动资产1,208,554.54元,固定资产13,102,438.73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27,520.00元,其他资产57.17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58,060.70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54,049.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24项,账面原值59,315.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0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