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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须知
        时间:2020-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规范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须知:

          一、救助范围

          (一)救助申请主体

          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特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

          (二)救助条件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行为人犯罪行为侵害后,因伤势严重急需医疗救治且被害人本人、家庭和单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行为人犯罪行为侵害后,因案件无法侦破,这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子女失学、辍学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知识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案件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与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的申请的,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3.实际损害后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或死亡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4.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以及家庭人均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若为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也需提供证明材料;

          5.是否已获得其他赔偿以及社会救助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案件承办人告知补正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补正并提交,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书面催告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2.申请救助材料真实,如有虚构、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就准金的,愿意主动退还已经领取的救助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如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获得赔偿或者通过民事诉讼、保险机构等途径获得赔偿的,救助金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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