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高杨
电话:0872—2316925
人员情况:员额检察官2人:高杨 ,杨杰,联系电话0872—2316946。书记员3人,张晓英、李辉敏、戴瑶。
机构职责: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监督的主要方式有抗诉和检察建议等,通过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职责主要包括:
1、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民事判决或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2、调解监督
对调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3、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4、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执行行为、执行裁定、执行决定等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
5、支持起诉
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有权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重点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支持权益受损害的弱势群体向法院起诉。
6、虚假诉讼的监督
对当事人串通或与法官合谋,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和法律关系、伪造变造证据等方式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从而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7、职务犯罪线索移送
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