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杨某丙等13人向剑川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等13人先后进入剑川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从事机电工、安保、办公室等工作,并约定各自按月发放具体的工资数额。但该公司一直借故拖延按月发放劳动报酬,之前通过协议,该公司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后,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诿至今,经双方共同核对后,该公司尚拖欠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等13人劳动报酬款数额累计188979元,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侵害了杨某甲、黄某某等13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4月1日,本院支持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等13人依法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诉讼。2019年5月15日,剑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931民初字168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该公司拖欠杨某甲、黄某某等13人劳动报酬款共计169079元,自2019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1134.88元,至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院通过日常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的案件。近年以来,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但由于多数农民工基本都是通过不断向对方讨要的方式追索劳动报酬,很少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我院在日常的检察工作中,根据群众反映得知该情况后,及时走访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调查复印了相关的材料,确认该案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遂决定支持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等13人依法向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劳动报酬。目前,该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双方正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有序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案通过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支持起诉,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也为我院如何开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一条有效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