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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走他人抛弃的赃物如何定性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盗走他人抛弃的赃物如何定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李某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3次分别偷走他人电动车3销赃得款人民币380元。李某辩称其中1辆电动车未上锁也没有电瓶可能是他人盗窃后所抛弃的赃物自己仅是拾得该车。经查该车确系王某两日前所盗取走电瓶后将车身抛弃于另一小区内后又被李某推走变卖。经鉴定3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92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多次实施盗窃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拾得他人盗窃后所抛弃的赃物不属于盗窃李某的行为既达不到多次盗窃的标准又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李某对所盗车辆的权属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通过观察物品的特征、状态和所处的环境,能够判断物品的权属,是否属于无主物或者遗弃物。如一辆长期废弃于荒野的破旧电动车与一辆停放于小区内且外表完整的电动车正常可以判断出前者可能是无主物或者遗弃物而后者应当是有主物。即便如李某所述可能是他人盗窃后所抛弃的赃物李某主观上也明知该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车主所有。他人盗窃后抛弃的行为不能阻断车主对该车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二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又连续作案3窃得电动车后均悉数变卖。李某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寻找作案目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非常明显并非其辩解的拾得

          三是李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车主的财产利益。王某虽然抛弃该车但车主完全可以通过寻找等手段恢复合法占有。李某非法占有继而又销赃给他人的行为破坏了车主恢复合法占有的可能性因此对李某的行为应当作否定性评价。

          综上所述李某盗走他人抛弃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因此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整体而言属于多次盗窃应当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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